(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区新合作九龙超市洞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新合作九龙超市洞氮店,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新合作九龙超市洞氮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业主李志新。委托代理人彭春朝,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行燕,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新合作九龙超市洞氮店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四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新合作九龙超市洞氮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新合作九龙超市洞氮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新合作九龙超市洞氮店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岳阳市岳阳楼区新合作九龙超市洞氮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航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