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岐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岐茂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岐茂,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程龙,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岐茂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立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李岐茂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李岐茂补齐相关材料后,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请求法院确认李岐茂与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街道办事处调解的工伤赔偿协议无效。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李岐茂自认其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再审须以其确有错误为前提。本案中,李岐茂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除起诉书外未提交任何其他材料。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岐茂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于2015年6月1日向其作出《补正受诉材料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提交材料,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然而,李岐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材料,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李岐茂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并无不当。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错误,李岐茂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在补齐法律规定所需立案材料后,仍可起诉。关于其主张的工伤赔偿协议效力的问题,原审法院并未进行审理,亦不属于本院再审审查范围之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综上,李岐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岐茂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薛 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