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郑博与陈洪雷、王小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博,陈洪雷,王小惠,十堰慧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41号原告郑博。被告陈洪雷。被告王小惠,(系陈洪雷妻子)。被告十堰慧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马路村6组。法人代表:王小惠,该公司经理。原告郑博诉被告陈洪雷、王小惠、十堰慧垒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慧垒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慧垒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冉德强提供担保的鄂C-×××××号别克轿车(车辆型号:别克sgm7247ata)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