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32刑初18号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辩护人王泽,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中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王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陈明平、孟祥友、廖星、王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与被告人余某电话联系后,将盗窃所得的1000余斤电缆线用挖掘机运至新津县五津镇顺江路被告人余某所经营的某废品收购站内。次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在没有收购电缆线资质和明知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000元的价格收购了陈明平、孟祥友、廖星,王强四人提供的铜芯电缆线1000余斤,其中铜芯净重800斤。经鉴定,该所盗电缆线价值16800元。另查明,被告人余某将所收购的电缆线以16640余元的价格转卖他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某退出赃款6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陈明平、孟祥友、廖星、王强、余某红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缴纳罚没款收据,被告人余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为1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已退赃,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余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余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余某的违法所得64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雅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