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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成和与武占强、绍兴县世平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和,武占强,绍兴县世平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575号原告:朱成和。委托代理人:蒋雪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被告:武占强。委托代理人:任桂芳。被告:绍兴县世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法定代表人:魏建灿。委托代理人:许玉广,公司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锦江花园15幢101室。代表人:孙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9号。代表人:祝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丹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和诉被告武占强、绍兴县世平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朱成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占强、绍兴县世平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成和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占强、绍兴县世平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和撤回对被告武占强、绍兴县世平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朱成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