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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41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陈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煊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