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董树香与何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树香,何相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30号原告董树香,居民。被告何相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香诉被告何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树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树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树香撤回对被告何相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董树香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蔺月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