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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万彬与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彬,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02行赔初1号原告杨万彬,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永定区财政局后。法定代表人刘三阳,局长。原告杨万彬请求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万彬于2016年1月21日以行政赔偿需要先向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提出书面赔偿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万彬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免收。审 判 长  孙志鹏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