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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催字第35号申请人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力。申请人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7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1日、出票人石家庄云天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富联永胜科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建设北大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雷审判员 李继刚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文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