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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5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7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8月20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平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越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在本溪市平山区环山路转山其租住的房屋内,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刘某甲、林某、刘某乙等13人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417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3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赃款被全部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13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四千一百七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薇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