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建刚与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刚,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1号原告丁建刚。委托代理人曹锴,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许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一辉,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今今,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刚与被告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于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证明:“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从2005年7月至今一直在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59号办公,该地属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辖区。……。”被告的工商登记住所地虽××××经济开发区星沙汽车站,但其实际经营地为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59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应认定为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5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着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用人单位住所地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