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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湖北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湖北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久根。委托代理人彭秋林,公司,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25000006462。法定代表人张纳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9元(减半收取1819.50元),由原告湖北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成亮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