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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5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余金良与陈永玲、池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良,陈永玲,池雪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5050号原告:余金良,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二友村4区**号。委托代理人:张擎宇,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玲。被告:池雪莉,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张李村6区*号。原告余金良为与被告陈永玲、池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陈永玲、池雪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金良委托代理人张擎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玲、池雪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陈永玲与被告池雪莉于2013年12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27日,被告陈永玲向原告余金良借款47000元并向原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每月归还2000元。借款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玲、池雪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金良借款4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陈永玲、池雪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8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