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瑞彩与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彩,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陈瑞彩,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被告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泉山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223XX-X。法定代表人孙振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丛旭东,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彩与被告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彩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瑞彩负担。审 判 长 张春丽人民陪审员 周洪健人民陪审员 张宇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