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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顾贤杰与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贤杰,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顾贤杰,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庄芳芳,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7房。被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贤杰与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到被告支付的工资款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贤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贤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顾贤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云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忻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