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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影与刘玉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刘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农民。被执行人刘玉柱。关于王影和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3日作出的(2015)夏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玉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有1941元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玉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的收入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