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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顾东华与杨健、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东华,杨健,高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顾东华。委托代理人施勇锋,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健。委托代理人周海滨,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东华与被告杨健、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东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东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90元,减半收取7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东华承担。审 判 长  张红丽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