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顾东华与杨健、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东华,杨健,高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顾东华。委托代理人施勇锋,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健。委托代理人周海滨,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东华与被告杨健、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东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东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90元,减半收取7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东华承担。审 判 长 张红丽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