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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梵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72号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章顺林,男,汉族,1956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陈梵峰,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童建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韵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