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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字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汪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字288号原告:汪某。被告:蒋某。原告汪某为与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员 郑慧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