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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泽海与胡希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海,胡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刘泽海,个体。被执行人:胡希明,无业,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海与被执行人胡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泽海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利代理审判员  刘 睿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