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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富强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福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风景区富强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福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第15号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富强兴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车成波,系该合作社经理。被告张福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富强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福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富强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富强兴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富强兴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富强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永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沛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