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沧州胜华建材租赁站与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胜华建材租赁站,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沧州胜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蔡示永,男,1981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大连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法定代表人白永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胜华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3元,减半收取62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