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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7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谢君申请执行邓时伟郭小玲赵仕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君,邓时伟,郭小玲,赵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726-6号申请执行人谢君,男,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邓时伟,男,生于1977年11月15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郭小玲,女,生于1978年7月16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赵仕良,男,生于1966年3月26日,汉族,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谢君与邓时伟、郭小玲、赵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邓时伟、郭小玲、赵仕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谢君与被执行人赵仕良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170000元。对于应由被执行人邓时伟、郭小玲承担的债务115000,经调查未发现上列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邓时伟、郭小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堂富审 判 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敬伶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