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杜芸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02号罪犯杜芸名,男,1989年9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八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芸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54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杜芸名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20日18时许,杜芸名在白山市冰川火锅吃饭时看见王某某,杜芸名与吴金奇将王某某送至白山市政府后面小区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的卧室里,二人欲与王发生性关系,王不同意,杜芸名用拳头打王的面部和头部,二人将王的衣服扒下来,在床上二人同王某某发生了性行为,后王某某趁其不备跑出屋,杜芸名与吴金奇逃离。杜芸名、吴金奇均系主犯,系轮奸,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教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杜芸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轮奸被害人,后果严重,且系主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芸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