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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恒洲与杨长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洲,杨长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52号原告:王恒洲,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曹家村,身份证号:210212195709154911。被告:杨长东,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曹家村,身份证号:23232419710819181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洲诉被告杨长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长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洲撤回对被告杨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