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恒洲与杨长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洲,杨长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52号原告:王恒洲,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曹家村,身份证号:210212195709154911。被告:杨长东,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曹家村,身份证号:23232419710819181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洲诉被告杨长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长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洲撤回对被告杨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