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某艳诉刘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艳,刘某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2号原告:吴某艳,住伊宁市。被告:刘某明,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艳诉被告刘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艳以双方要求庭外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某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中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明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