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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某艳诉刘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艳,刘某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2号原告:吴某艳,住伊宁市。被告:刘某明,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艳诉被告刘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艳以双方要求庭外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某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中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明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