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洪顺与大连市旅顺口区小南村村民委员会东沟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顺,大连市旅顺口区小南村村民委员会东沟居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9号原告于洪顺。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小南村村民委员会东沟居民组。法定代表人于江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顺诉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小南村村民委员会东沟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永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晓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