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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严俊与孙开举、易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俊,孙开举,易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242号原告严俊。被告孙开举。被告易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俊诉被告孙开举、易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开举、易正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黄新玲所有的位于荆州区人民北路河套花园小区的房屋(证号: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本案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 伟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桑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