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严俊与孙开举、易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俊,孙开举,易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242号原告严俊。被告孙开举。被告易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俊诉被告孙开举、易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开举、易正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黄新玲所有的位于荆州区人民北路河套花园小区的房屋(证号: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本案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 伟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桑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