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史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史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史辉,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涿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