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0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向彦霖与曲海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彦霖,曲海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04644号原告向彦霖,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李状,男,汉族,1986年2月5日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原告之夫。被告曲海瑞,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彦霖诉被告曲海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彦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彦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7.5元,由原告向彦霖负担。审判员 马克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