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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0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向彦霖与曲海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彦霖,曲海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04644号原告向彦霖,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李状,男,汉族,1986年2月5日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原告之夫。被告曲海瑞,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彦霖诉被告曲海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彦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彦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7.5元,由原告向彦霖负担。审判员  马克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