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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张玉英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7号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乃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