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辛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蓬莱市,现住蓬莱市。被告徐某,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合法处置,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富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