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陈成杰与陈爱松、孙玉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杰,陈爱松,孙玉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53号原告陈成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桑伟新,男,汉族,农民。被告陈爱松,男,汉族,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孙玉秀,女,年龄、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