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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陈成杰与陈爱松、孙玉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杰,陈爱松,孙玉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53号原告陈成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桑伟新,男,汉族,农民。被告陈爱松,男,汉族,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孙玉秀,女,年龄、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