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57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蔡菊花,系武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