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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荣成市滕家镇东仙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本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滕家镇东仙王家村村民委员会,王本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民初字第913号原告荣成市滕家镇东仙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传正,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邹爱民,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尹晓静,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本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栾彩金,居民。原告荣成市滕家镇东仙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本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本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晓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05年开始将本属于村集体的土地私自占有使用至今,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现为建设新农村,改善村容村貌,拓宽道路,要使用该地块,但被告仍非法占用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将占用村空闲地堆放的柴草搬走,将占用的菜园归还原告。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村村民,其住宅门前道宽3米。在道路南侧占用集体空闲地堆放柴草,该堆柴草占地东西长4米,南北宽2米。在柴堆南侧,被告又占用南北长约6.25米、东西宽约6.20米的集体空闲地做菜园。现原告为进行新农村建设,需拓宽道路,经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要收回被告占用的空闲地。因双方协商无果,遂成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其它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集体的土地,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准许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本案中,原告为改善村容村貌,经经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清理并收回被告未经批准占用的集体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占用集体空闲地堆放的柴草搬走,并将其占用的菜园地归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本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