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发成与刘来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成,刘来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李发成,无业。被告刘来利(又名刘超),个体。原告李发成与被告刘来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玉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发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来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发成诉称,2013年9月份期间,原告李发成带领10多个工人承包了被告城家曲工地,2015年11月25日施工完毕,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52800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现金,2016年1月5日重新核对后,被告刘来利重新出具欠条40000元。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刘来利欠原告李发成12、13、14号楼防水工程40000元。被告刘来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原告分包了被告承包的城家曲工地的12、13、14号楼防水工程。2015年11月25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4800元的欠条一张,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1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1月5日经原、被告重新核对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40000元的欠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及时如数支付原告欠款,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来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发成欠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8元,由被告刘来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慧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