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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15号原告潘某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马某,男,1988年5月6日出生。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