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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励明华与干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明华,干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745号原告:励明华。委托代理人:杨友木,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干华锋。原告励明华诉被告干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30日,被告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款条各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干华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励明华借款10万元。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干华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