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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9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与杨应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杨应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9民初46号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住所地:长顺县星筑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7333019-7。法定代表人张莉,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男,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如新,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应康,男,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诉被告杨应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中,因被告杨应康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已无再诉讼的必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邵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