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21号梁强高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21号罪犯梁强高,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0)溆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强高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交付执行。因漏罪,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强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原绑架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2月4日止。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强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梁强高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强高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梁强高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强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无正当理由一直未执行财产刑,且系累犯,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强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