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砚新与王军、李玲、胡喜全、韩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砚新,王军,李玲,胡喜全,韩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刘砚新,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玲,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胡喜全,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韩力,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刘砚新与被执行人王军、李玲、胡喜全、韩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砚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6.718934万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李玲、胡喜全、韩力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王军、李玲、胡喜全、韩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执字第34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