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福春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春,刘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559号原告张福春,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李宏丽,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国,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春与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建国所有的位于浑南新区某路x号房产。原告张福春向法院提供果泽涌所有的在盛京银行存款222,308元(账号6230810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建国所有的位于浑南新区某路x号房产;二、冻结果泽涌在盛京银行存款222,30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世刚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