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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29号罪犯王江,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矿务局建安公司单身楼。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2日以(2008)渭中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自2008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