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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东峰诉郭保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峰,郭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190-1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保群,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东峰诉郭保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5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保群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南密新路2号院2号楼中单元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024250)。2015年12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保群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郭保群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南密新路2号院2号楼中单元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0242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