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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与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137号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A座1301室。代表人:袁俊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健鸿,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成绩,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两案诉讼请求已合并至另案中一并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徐 玮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腾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