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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蒋永军与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军,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40号原告蒋永军,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9号B幢2706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025-1。法定代表人吴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党琪,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军与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永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永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永军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