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于淑光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淑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41号罪犯于淑光,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8)东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淑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于淑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于淑光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于淑光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淑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8月6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7月3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于淑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淑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于淑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淑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淑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