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银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海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313号原告长沙银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0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公司职工),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力平(公司职工),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海华,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银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银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银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惠人民陪审员 董祖赐人民陪审员 陈康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自香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