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5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婷婷与宋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婷,宋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5105号原告:陈婷婷,女,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萍,女,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婷婷与被告宋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婷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婷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婷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陈婷婷承担。审判员 吴小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光 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