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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生力纸业有限公司与嘉善天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生力纸业有限公司,嘉善天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04号原告无锡市生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望虞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献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嘉善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铧淳路8号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孔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新华路33号3幢。法定代表人张瑞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生力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力公司)诉被告嘉善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生力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源公司、聚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生力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生力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嘉善天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90元,由生力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华 敏 百度搜索“”